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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委不手软,唐山又有多名领导干部被通报,看看都是谁?

    信息发布者:damingwqh
    2017-07-05 13:59:20    来源:tss jw   转载

    1、遵化市环境保护局辐射科科长李鹏违反工作纪律问题。


    2016年12月9日下午,遵化市纪委检查组对环境保护局进行突击检查,经测试李鹏酒精含量为52.4mg/100ml,确认李鹏存在工作日中午饮酒问题。2017年3月19日,经遵化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李鹏党内警告处分。


    2、遵化市国土资源局遵化镇国土资源所原所长王汉臣以权谋私问题。


    2006年2月,王汉臣利用职务之便,以低于市场价格17.1万元为亲属购买楼房。2017年2月28日,经遵化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王汉臣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遵化市教育局原基建科科长黄晓明收受购物卡、礼金问题。


    2008年至2016年春节及中秋节期间,黄晓明先后收受业务往来对象赠送的购物卡10张,合计价值0.65万元,并用于个人消费;2011年春节前,收受某建筑安装公司赠送的现金1万元,后分三年返还。2017年3月19日,经遵化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黄晓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遵化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国土资源所原所长李秀山、工作人员王伟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受贿问题。


    2011年6月,遵化镇小二里村开展“宅基地双清扫尾”工作中,李秀山、王伟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小二里村不符合办证条件的66户全部通过了城区国土资源所的初审。二人分别收受现金2万元和0.5万元。2017年6月10日,经遵化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李秀山留党察看一年、行政降级处分,给予王伟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遵化市新店子镇小太平村村委会原主任王宝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问题。


    2011年初,王宝如伙同时任村党支部书记马宝军和村会计冯文国(二人均已判决并开除党籍),编造了一份7户23人的虚假发放表,从承唐高速支付给该村机动地的补偿款中套取现金6.9万元。其中,用于偿还村里拖欠的饭费4万元,剩余部分马宝军分得2万元、冯文国分得0.9万元。王宝如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2017年5月18日,经遵化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王宝如开除党籍处分。


    6、迁安市建昌营镇主任科员金士强以权谋私问题。


    2011年至2014年,金士强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在安排造林指标、验收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4.98万元。2017年5月19日,经迁安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经2017年5月31日迁安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决定给予金士强开除党籍处分,涉嫌违法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待司法判决生效后,给予其相应政纪处分。


    7、迁安市大崔庄镇民政所所长郭建良等人以权谋私、滥用职权问题。


    2012年1月至2015年12月,时任大崔庄镇民政所所长郭建良与副所长韩庭春商定,从接运遗体费中收取15%的费用作为管理费,共计16800元存入韩庭春个人银行卡内用于民政所开支;郭建良任大崔庄镇民政所所长期间,违规收受礼金9000元;殡仪车司机叶卫东(非党,移交司法机关),私自索取或收受部分死者家属好处费,造成228名死亡人员未火葬而直接土葬,违反了《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2017年5月19日,经迁安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原所长郭建良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王志永党内警告处分,副所长韩廷春党内警告处分,并给予分管大崔庄镇民政工作的时任人大副主席、副镇长贾秀梅、纪委书记梁玉龙、人大主席李满泉党内警告处分。


    8、乐亭县阎各庄镇劳动社会服务保障站站长韩艳伟贪污危房补助款和违反工作纪律问题。


    2012年1月,韩艳伟在发放2011年度危房改造补助款期间,以自己和他人代签的方式,冒领危房补助款1万元,用于个人开支使用;在2012年危房改造审核验收过程中,韩艳伟违反工作纪律,对不符合条件的危房改造户予以审核通过,骗取国家补贴款1.3万元。2017年5月18日,乐亭县纪委常委会和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韩艳伟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行政撤职处分。


    9、乐亭县姜各庄镇东荒村村委会主任张秀明变通、虚开票据入账,挥霍浪费村集体资金问题,村会计周永勤违反财经纪律问题。


    2008年1月至2012年12月31日,张秀明授意或默许村会计周永勤以虚开工程款票据的方式变通处理无法入账的村务开支670980元;违反廉洁纪律,挥霍浪费村集体资金70795元。2017年5月18日,经乐亭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张秀明开除党籍处分, 给予周永勤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0、滦南县倴城镇皂户村原党支部书记汤晓明、原党支部委员张志军、原村会计王维安套取土地补偿款问题。


    2013年,经汤晓明、张志军和王维安三人商量,以自己和亲属的名义虚报天然气管道占用该村土地共计3.3795亩,套取补偿款共计8656.7元。2017年5月19日,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分别给予汤晓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张志军党内警告处分,王维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迁西县三屯营镇南团汀村村委委员吴井胜骗取国家补偿资金问题。


    2016年11月11日至13日,吴井胜在潘大水库清网工作中将拦网分成三段交给工作组,意图谎报网箱,增加补助金额,因及时查处,骗取国家补偿资金未遂。2017年5月17日,经迁西县三屯营镇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吴井胜党内警告处分。


    12、滦县东安各庄镇史家洼村党支部书记韩庆富违反法律法规问题。


    2009年9月至2010年6月期间,韩庆富未将村集体款项计556197元存入镇经管站代管资金账户,直接用于支付村务开支。2017年4月24日,韩庆富因其他违纪行为已受到镇纪委党纪处分。2017年6月7日,滦县纪委给予韩庆富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13、丰润区左家坞镇党家山村党支部第一书记马立华骗取危房改造补助款、对卫生室建设工程未组织公开招投标等问题。


    2012年5月,马立华冒用低保对象马某的名义给对不符合条件的危房改造户高淑娟家进行危房改造,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15万元;2012年8月,在村卫生室建设过程中,马立华未组织公开招投标。2017年5月11日,经丰润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马立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开平区双桥镇张家庄村原村委会主任张振怀违纪问题。


    2015年8月,张振怀以某国企修建供水管线堵塞涵洞导致村民土地被淹为由,虚构补偿协议,骗取补偿款35.2万元,据为己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5月11日,经开平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张振怀开除党籍处分。


    15、开平区栗园镇栗园村党总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刘凤桐违反组织纪律问题。


    2009年6月至2014年3月期间,刘凤桐违反组织纪律,未经村级民主决策程序,擅自决定筹建经营水厂、砍伐树木等村级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2017年6月2日经开平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刘凤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路北区韩城镇主任科员、原韩城镇党委组织委员王力勇、中门庄一村党支部书记田福存违反工作纪律问题。


    田福存未按规定如期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褚泽泉、吴锦勇转正的问题,导致褚泽泉预备期近8年、吴锦勇预备党员转正超期6年。王力勇未按规定履行延长预备党员褚泽泉一年预备期的相关手续;对田福存未按规定如期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褚泽泉、吴锦勇转正问题工作不力。2017年6月19日,经路北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王力勇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田福存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原路南区人民法院科员丁希富违反廉洁纪律问题。 


    2016年1月15日、2016年2月17日两次执行公务过程中,丁希富违反廉洁纪律规定,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交通、食宿等相关费用由案件当事人承担,共计4000元左右。2017年5月10日,经路南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丁希富党内警告处分。


    18、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原正科级审判员、民一厅厅长胡树军违反廉洁纪律问题。


    经查,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原正科级审判员、民一厅厅长胡树军在2012年8月15日执行公务过程中由当事人承担交通、食宿费用共计2000元左右。2017年5月10日经路南区纪委决定,给予胡树军党内警告处分


    19、唐山市路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张玉宁违反工作纪律问题。


    经查,2015年10月唐山市路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张玉宁借调到路南区红十字会,2016年5月15日至5月29日,张玉宁因病住院,住院期间本人口头向路南区红十字会主要负责人表示出院后回路南区卫计局,不再到区红十字会借调。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张玉宁并未到区卫计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红十字会工作,9个月无故未在岗,违反工作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经路南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张玉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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