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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户小城镇能否保留承包地?家里有地的都要看!

    信息发布者:damingwqh
    2017-07-07 12:13:10    来源:农业有门道   转载

    01

    落户小城镇,保留承包地

    问:我是大学生,我们全家是已在小城镇落户的农户,是否可以保留承包地?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因此,农村居民转入小城镇户口后,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除非其提前半年自愿书面放弃承包地,否则,其原籍所在地的村组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小城镇”是指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


    02

    嫁到市区,不在享有承包权


    问:我结婚后已经将户口从原所在的农户家庭中迁入丈夫所在城市户口,是否有权回乡要求同家庭成员分户并分享承包地?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以后,发包方可以收回其承包地,但没有规定家庭个别成员将农业户口迁入设区的市成为非农户口以后,是否继续在原家庭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此问题引发的纠纷,建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案例所体现的立场进行处理,即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前,已将户口迁入设区的城市落户的原承包人已属城市居民,不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成员),不应再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耕地抛荒,不能收回承包地


    问:我在东莞务工,现在老家只有两位70多岁的老人,家里承包地抛荒部分由他人代耕。请问,发包方能否收回我家的承包地?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等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也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除非是农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或提前半年自愿书面交回承包地,否则,发包方不得以其他借口收回承包地。


    03

    未二轮延包的农户,有承包权

    问:我们村目前有些外出务工未参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农户,现在主张继续承包第一轮承包期所承包的土地,是否要支持他们的要求?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要求,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04

    跨村组互换承包地,要报批


    问:跨村或跨村民小组的农户间互换承包地,这种互换行为是否有效?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限定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之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跨村或跨村民小组的承包地互换,其实质是双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基于互惠、对等原则将土地承包给对方的组织成员,因此,双方村民小组应参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经民主讨论同意互换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实施。但双方或一方所在的村或村民小组不同意互换的,其互换行为无效。

    05

    家人去世,不减少承包地面积


    问:二轮承包以后,我父母亲都去世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否因为我们家人口减少了,要求我们家减少承包地面积?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方是以户为单位兼顾家庭人口数量来确定承包地。承包期内,农户家庭可能会减少人口数量,但如果该农户还有其他农业人口,则该农户作为独立完整的承包方的地位并未改变,仍可继续承包该户原有的承包地,原则上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该家庭所减少的人口的承包地或减少该农户的承包面积。

    06

    土地被征,补偿款归转让方


    问: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包或出租后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款是归受让方还是转让方所有?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出租的,并不改变原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地位,土地补偿费的权利主体仍为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因此,征地补偿款不应归受让方所有。我们认为,在转包和出租的情况下,征地补偿款原则上应该归转让方受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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